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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灵活用工“上保险”,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裁判指引制度

文章作者: 未知 | 发布时间: 2021-01-29 13:45:54 0

“灵活用工”,一个普通的职场现象,因为疫情而让人们熟悉,许多人为了摆脱收入下降的困局,选择成为灵活用工就业者。简单来说,除劳动关系之外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

 “灵活用工”,一个普通的职场现象,因为疫情而让人们熟悉,许多人为了摆脱收入下降的困局,选择成为灵活用工就业者。简单来说,除劳动关系之外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但最近一年来的几起灵活用工劳动纠纷,却引发了人们对维护这部分就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平台企业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担忧。

对此,参加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浩洋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蒋伟楷提出,建议在粤港大湾区制定并实施灵活用工配套商业保险和司法裁判指引制度,并希望与各方交流,探索建议的科学性、可行性。

为灵活用工制定配套商业保险

蒋伟楷在提交的建议中介绍,与“穗岁康”相类似,该商业保险由政府牵头并提供部分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优选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承保,为灵活用工劳动者提供包括最低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在内的低廉、便捷、轻负担的普惠型商业保险。出于保障该商业保险行稳致远的考虑,他建议相关部门对保险的具体设计进行指导,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同时,政府通过社保、医保基金在一级或二级市场上购买中标险企的股权,以此募集更多社会资金充实、壮大此商险项目,并间接引导资本投向既定的灵活就业群体。

针对商业保险“非强制性”的特点,蒋伟楷解释道:“完全商业的保险确实是非强制性的,但我们提出的保险,不仅有商业的一面,也存在福利的性质。”

他进一步补充,如果一个小企业发生了工亡事故,可能无法承受这样大的经济压力,直接资不抵债、甚至破产,工亡员工的亲属也极有可能无法取得工亡补偿金。而该商业保险是一种低负担型的“轻保险”,不仅便于购买,也有利于理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那么用工单位还是可能愿意为此买单的。对于是否需要政府部门采取强制方式要求企业购买该类型保险,蒋伟楷认为可以与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

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裁判指引制度

由于灵活用工制度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对《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可能存在突破和挑战,理论界、实务界对此存有争议,这也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裁判的标准不一,对其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或承揽合作等关系的法律性质和认定存在争议,由此而引发的劳动关系认定泛化情形也制约、阻碍着灵活用工制度的健康发展。

广东地区司法机构在灵活用工劳动纠纷裁决实践中注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由于劳动纠纷双方地位、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导致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进而导致劳动者的补偿、赔偿诉求较难得到支持。在此司法裁判实践背景下,蒋伟楷认为灵活用工司法裁判指引的制定和出台具有很大现实意义。

但他也坦承,粤港澳大湾区属于不同的法系,适用法律存在一定差异,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灵活用工司法裁判指引制度需要充分发挥粤港澳法律制度、文化以及人才优势,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一流的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积累经验并探索一条成功的路径。

从司法实践到出台并完善判决指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蒋伟楷建议可以先制定针对广东省地区的司法裁判指引,作为试点积累经验,经成功完善后再在粤港澳大湾区全面铺开,以此加快进程。

作为制定司法判决指引制度前期的关键一步,粤港澳灵活用工劳动纠纷司法裁判的协作融合重要且复杂,蒋伟楷认为可以在前海、南沙或横琴自贸区设立粤港澳参与的协调机构,作为试点,例如成立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仲裁院,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的经验进行运作,逐渐摸索出一条可行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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