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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企业涉税犯罪,如何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文章作者: 未知 | 发布时间: 2021-01-14 11:24:32 0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的关键词均有“认罪认罚”,4个案例中首个案例即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例第81号),该

20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的关键词均有“认罪认罚”,4个案例中首个案例即为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例第81号),该案是涉税犯罪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为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在办理涉税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上指明了方向,起着较强的指导性意义。


1
虚开专票,认罪认罚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例第81号)

【要旨】
民营企业违规经营触犯刑法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拟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单位,无锡F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长。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总监。
被不起诉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采购员。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无锡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间,乌某某、陈某某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段,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

乌某某、陈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1月23日,公安机关对乌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审。案发后,F警用器材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乌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案件情况拟作出不起诉处理,举行了公开听证。

该公司及乌某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3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及乌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倪某、杜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503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66131.8元。
 
2
对涉罪民营企业
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关于对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不起诉的情形,经总结为以下三点:

(一)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

指导案例中最高检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罪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本案例中涉罪企业相关负责人首先是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次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行为均表示其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于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不起诉。

(二)有悔罪表现和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指导案例中最高检指出:

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涉罪案件过程中,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查明企业犯罪的诱发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风险等,提出检察建议。企业通过主动整改、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体现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协助和督促企业执行,帮助企业增强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预防犯罪并据此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本案例中,涉罪企业首先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制定合规经营方案,修订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对员工开展合法合规管理培训,并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其次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因此,检察机关“结合该企业上述改进情况,根据单位犯罪特点”,考虑到涉罪企业有悔罪表现及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可以对其不起诉。

(三)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

指导案例中最高检指出: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要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有关主管机关未及时通知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督促。


本案例中,涉罪企业首先补缴了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并缴纳相关行政罚款,其次“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

因此,检察机关在“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的情况下,依法对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3
财合税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从宽的处理,在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了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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