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口之下,直播带货已成各方淘金地,但也生发出一个新问题:主播直播带货如何缴税?
“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的答复函考虑到了不同情况,做了相应回复,具有可操作性。但他同时认为,对直播带货行业的征税还是应有一个包容的态度,除了头部主播,针对中腰部主播的税收政策仍应谨慎、宽容。
一名浙江的税务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介绍,在具体的日常业务处理中,仍有一些现实的难题待解:一是如果主播不主动申报,纳税征管就比较困难;此外,为了扶持新业态良好的营商环境发展,税务部门也会谨慎考虑是否向平台发送“风险自查提示”并要求平台自查补税。

关于“对自由职业者直接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的建议,厦门市税务局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另外根据相关分工,该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不是税务部门,该局将做好配合工作,将相关建议转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
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该局指出,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其中,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同年5月,有媒体报道称北京市地税局召集在京各家网络直播平台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是网络直播平台的个人所得税自查情况。
2018年广东“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朱颖恒提出了《关于加强广东省网络直播税费征管的提案》。他直言,网络主播纳税意识薄弱,主播的收入有将近30%被平台抽走,为了保持足够的利益,几乎没有主播会主动缴纳个税。在他看来,网红、主播纳税是给网络主播一个正当行业身份的象征。
因此,朱颖恒在提案中提出,对网络主播实行职业认定,让“网络主播像明星一样缴纳税费”。此外,他还提出,针对网络直播平台分布凌乱、大小不一、管理失范、税基难以核定等问题,税务部门应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大数据统计,辅助税务征管人员开展工作。要对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重点监控,系统排查大型直播平台的业务规模,强力堵塞税收漏洞。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直播带货的讨论众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岳国君带来了《关于加强直播带货销售模式管理的建议》,他建议有关部门细化对直播带货的监管措施,将直播带货纳入市场监管正轨。
其中,岳国君提到,直播中税务合规问题时有发生。很多高收入的主播“新贵”,纳税问题却依然并不明朗,直播网红偷税漏税的消息时有曝出,且金额巨大。他指出,这些问题侧面说明对直播带货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没有跟上新商业模式的发展需求。加快规范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已是当务之急。
而主播们的收入一般也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销售返佣,主播根据带货销售额按比例抽取;二是收取“坑位费”,商家需要向主播支付产品进入直播间的入场费;三是粉丝在直播间为主播赠与虚拟礼物的收入,在早先的秀场直播、游戏直播中,主播收入主要来源于此,但在带货直播中,这部分收入并非大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告诉南都记者,厦门税务局的这次答复做了清晰的界定,从法理上看是规范的,“网红直播带货服务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而通过直播带货销售自有商品类的则在符合核定征收时进行核定征收,是考虑比较合理的。”
7月,关于直播带货终于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平台等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严格规范各项违法行为,严查网络直播营销中“刷单炒信”,这与主播税务问题直接相关。
盘和林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对于整个直播行业征税还是要有一个包容的态度,对于新经济新业态下的中小微、个体户不可过于苛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