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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首违不罚”税务清单明天施行

文章作者: 未知 | 发布时间: 2021-04-01 10:38:35 0

“首违不罚”不仅体现了税务执法中的温度,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因此受到地方税务部门的持续关注,部分地方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推动“首违不罚”的落地落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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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不仅体现了税务执法中的温度,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因此受到地方税务部门的持续关注,部分地方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推动“首违不罚”的落地落实。


作者 | 新税网


4月1日起,“首违不罚”第一批清单正式施行。据了解,第一批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共包括10项内容。


“首违不罚”一经提出,便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也是我国税收体系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探索。对于税收缴纳双方(税务部门、纳税人)来说,税务工作作为中间环节,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到居民对国家税收体制的信任和对税收法制的信心,可谓事关紧要,更需审慎探索。

 

“首违不罚”的探索实践


近年来,国家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首违不罚”探索实践。


一是在今年年初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对“首违不罚”作出明确规定。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坚持为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定规矩、划界限,为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重点是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规定指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虽然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也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是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按照《意见》,税务总局将于今日起公布第一批包括10项内容在内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又比如,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再比如,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后续税务总局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表示。


总体来看,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因此,采用和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说服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这也是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首违不罚”的规定,具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意义。

 

对严重违法犯罪者仍严厉打击


 “首违不罚”并不代表着国家税务部门对一切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相反,对涉及犯罪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决做到“零容忍”“露头就打”,让违法者止、将犯罪者罚。


自2018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组织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主要集中在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三类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持续高压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成效颇丰。截至今年2月底,打击“假企业”方面,累计查处“三假”企业36万户,挽回税款损失875亿元。打击“假出口”骗取退税方面,挽回出口退税损失292亿元。此外,配合公安机关对20000余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另有4863名犯罪嫌疑人在专项行动的震慑下主动投案自首。特别是针对利用电子发票实施虚开发票这样的新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也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除上述情形外,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逃避税行为,也是税务部门重点查处和打击的领域。

 

“首违不罚”在地方继续拓展


“首违不罚”不仅体现了税务执法中的温度,同时也有利于优化和改善营商环境,因此受到地方税务部门的持续关注,部分地方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推动“首违不罚”的落地落实。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郑州市人民政府举行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启动仪式,笔者了解到,按照活动内容,今年河南“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了10大类30项共100条具体便民措施,其中便要求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纳税人首次发生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部分违法行为,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处罚,给纳税人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此前,长三角三省两市联合出台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明确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18项“首违不罚”事项。


笔者从辽宁省税务局获悉,今年5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施新修订的《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税务行政处罚免罚清单。新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的原则,在合法范围内尽量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比如,现行裁量基准规定了5项不予处罚情形,而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则将“首违不罚”和不予处罚情形增加到41项。


推广“首违不罚’”,体现了税务部门柔性执法更进一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同时具有现实依据和需求。因为在实际上,一些企业和个人首次纳税违法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多,比如有些企业在主观上确实没有违法违规的意愿和冲动,只不过是因为对业务不熟悉、对法律法规等不了解,或者由于疫情一时疏忽,耽误了办理时间,才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所以,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对这些首违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强行处罚,会使他们感到委屈,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因此,“首违不罚”便是一项非常有益的制度创新和探索。一方面,“首违不罚”能体现税务机关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为民意识,是执法方式更加公平公正、更加灵活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进征纳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彰显税务机关惩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柔性监管理念。因此,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首违不罚”这种行政处罚的灵活执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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