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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个体户被查!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文章作者: 未知 | 发布时间: 2021-01-04 11:15:00 0

据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0〕01023号公告显示,淮安伟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硕怪建材经营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隆建材经营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尔建材经

据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0〕01023号公告显示,淮安伟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硕怪建材经营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隆建材经营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尔建材经营部4户纳税人因未缴纳税款、个体户登记地址虚假、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等问题被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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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0〕98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尔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91MA1W6BG10B)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代码3200172350,号码10188311至10188335;代码为3200172350,号码10179196至10179220)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个体户登记地址虚假
根据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6号12幢37室信息,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实,你房屋为王德荣、陈梅所有,王德荣称你房屋未租给被查个体户经营使用,也未与被查个体户业主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也非其本人提供。表明你户登记注册地址虚假。

取得证据:(1)工商登记资料;(2)金三系统打印的《税务登记信息》;(3)不动产登记簿信息查询结果;(4)王德荣情况说明。

2.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缴纳税款
你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不含税销售额4783103.49元,税额143493.06元,开具项目为砂石、PE管等,当月申报后未缴纳税款。
取得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2)发票开具明细;(3)欠税明细。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涉及12户企业,不含税销售额4783103.49元,税额143493.06元,价税合计4926596.55元。根据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你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无发生额,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取得证据:(1)银行流水账单;(2)发票开具明细。

二、处理决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以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规定,认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尔建材经营部为走逃(失联)企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0〕99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隆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91MA1W6BG45X)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3幢A38-2室信息,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实,检查人员找到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3幢A38-2室的实际业主顾云涛称,他不认识你个体业主王伟,也从未将其商品房出租给其他任何人使用。
取得证据:(1)工商局取得的工商登记资料;(2)《税务登记信息》;(3)实际业主顾云涛的证明。

2.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缴纳税款
你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不含税销售额4661537.89元,税额139846.11元,开具项目为“建筑服务.材料”等,当月申报后未缴纳税款形成欠税。
取得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2)增值税发票开具明细(3)发票领用信息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涉及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不含税销售额4661537.89元,税额139846.11元,价税合计4801384.00元。根据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你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无发生额,且与业务无任何关系,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取得证据:(1)银行交易流水。

二、处理决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以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规定,认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萌隆建材经营部为走逃(失联)企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0〕100号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硕怪建材经营部:(纳税人识别号:92320891MA1W6BGA41)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9日至2020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虚假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资料中登记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3幢A38-2室信息,检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实地核实,检查人员找到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18号3幢A38-2室的实际业主顾云涛称,他不认识你个体业主王伟,也从未将其商品房出租给其他任何人使用。
取得证据:(1)工商局取得的工商登记资料;(2)《税务登记信息》;(3)实际业主顾云涛的证明。

2.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缴纳税款
你公司2018年4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不含税销售额4753418.7元,税额142602.55元,开具项目为“现代服务.材料费”等,当月申报后未缴纳税款形成欠税。
取得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2)增值税发票开具明细(3)发票领用信息

3.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涉及江苏贝斯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天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不含税销售额4753418.7元,税额142602.55元,价税合计4896021.25元。根据银行账户查询信息,你公司的银行交易流水无发生额,且与业务无任何关系,无购销业务资金流信息。
取得证据:(1)银行交易流水。

二、处理决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以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的规定,认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硕怪建材经营部为走逃(失联)企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和苏公发[2002]第015号《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0〕96号

淮安伟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91MA1MQHKK8F)
我局(所)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已失联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税务登记中的法人张伟电话13901406167一直无人接听,拨打工商登记中的电话13773602187,提示:电话已停机。联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经办人李佳佳,据李佳佳说:她不认识法人张伟,是朋友介绍委托办理该公司的工商变更及税务注销事项,她未担任过该企业的会计、对该企业的情况不知情,并且与法人联系不上。

根据企业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远东路8号30幢8-119室,检查人员进行了实地核实,查无此户。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显示当地无此人,后公告送达。

2、虚假交易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只有2笔购买税控机信息,无你单位认证发票信息,却有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8年10月31日,你单位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3200182130,发票号码52429645-52429654。

你单位下游企业共三户,其中:2018年11月5日向南京翔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号码52429645,金额87378.45元,税额13980.55元,货物名称为建筑服务*土建加工区整改工程。2018年11月26日向合肥子常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号码52429646-52429650,金额499710.36元,税额79953.64元,货物名称为电线、电缆、钢材等。2018年11月26日,向合肥恩彩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号码52429651-52429654,金额399696.56元,税额63951.44元,货物名称为吸顶灯、钢材等。

2020年5月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到你单位两户下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调查,合肥子常贸易有限公司和合肥恩彩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8年12月认证抵扣,这两户企业于2019年4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户企业已列入总局“11.19”虚开发票案件。开发区税务局2020年5月7日与公司法人张伟取得电话联系,张伟承认成立该公司是为了招标,没有开展实质性业务,更没有开过发票,其不知公司所开具发票的事,后与其联系不上。

3、虚假纳税申报
你单位2018年、2019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均为0,2020年5月7日前一直未申报,直到2020年5月7日才直接上门办理2018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零申报。

4、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
根据金三系统三方协议信息,你单位的开户银行为建设银行淮安市城北支行,账号为32050172713600001557,无资金交易记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淮安市开发区支行,账号是3205017253360000890,无此账户。

综上所述,你单位已失联、无购进货物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进行虚假交易,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资金往来不符合经营常规,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淮安伟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淮安伟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1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代码3200182130,号码52429645-52429654)金额986785.37元,税额157885.63元,可能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730号令)第三条和《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恒砺集团是集灵活用工、财税优化、工商注册、专利申请、知识产权服务、特殊资质申报、系统开发等为一体综合性服务企业。致力于打造企业财税优化,规避风险,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的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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