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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税务局发文: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

文章作者: 未知 | 发布时间: 2020-11-23 10:45:27 0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自2020年11月16日起,横琴新区登记的公司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及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的,应先到横琴新区税务局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再向横琴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业务时,横琴新区工商局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对未依法完成相关纳税申报,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横琴新区工商局不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自2020年1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6日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2020年9月18日 2020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10月10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电子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2020年7月28日 中市监【2020】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开展相关查验工作,请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自然人,先前往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完税事宜,获取完税凭证后,再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取得完税凭证或经查验不实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2020年7月21日  202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8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未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10号  2020-04-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20年5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未取得完税凭证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5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让股权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自2019年12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网络查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凭证,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不予受理股权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12月26日 青财源[2018]4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完善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4]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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