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了发票竟然无需缴纳增值税,税务局说是合法的!
文章作者: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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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15 10: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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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 好多会计人员错误的认为: 1、开具了发票,必须要缴纳增值税; 2、销售了货物,必须要开具发票; 3、没有取得发票,一定不得税前扣除; 4、发票是目前税前扣除唯一的凭证。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我是餐饮酒店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份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6万元,税率为: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我是超市连锁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2020年6月份开具了“预付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万元,税率为: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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