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相关规定, 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相关规定,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1%原规定执行。此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规范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制定本公告。现解读如下: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计税价格的1%原规定执行。对个人转让武汉市房产,难以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1%的原规定执行。鉴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为规范武汉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鉴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为规范武汉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对武汉市住房转让的个人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维持计税价格的1%不变。为保持政策口径执行的持续性,此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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