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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19家药企被财政部处罚,涉及众多知名企业和上市公司

文章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4-19 11:32

实际上,医药企业销售费用过高、研发投入不足一直是行业通病,销售费用畸高也是医药行业的“雷区”。针对群众长期反映的药价虚高顽疾,有关部门再度出手。 4月12日下午,财政部

实际上,医药企业销售费用过高、研发投入不足一直是行业通病,销售费用畸高也是医药行业的“雷区”。针对群众长期反映的药价虚高顽疾,有关部门再度出手。

4月12日下午,财政部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四十号),通过与国家医保局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后,决定对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检查的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此次被处罚的19家企业中,涉及不少知名企业和上市公司,恒瑞医药、步长制药被直接点名,上海医药旗下4家企业、华润三九旗下1家企业,以及复星医药旗下万邦营销均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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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全球医药巨头法国赛诺菲、德国默克的下属企业均被处罚,跨国药企礼来公司的下属企业也被卷入其中。


公告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针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药价虚高顽疾,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聚焦医药产品成本费用结构,摸清了药价虚高成因,震慑了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哄抬药价等违规行为,保障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顺利推进。


经查,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规定。


江苏万邦医药营销公司、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套取的相关资金甚至超过1亿元。这些虚增成本毫无疑问存在主观偷税漏税嫌疑,有些资金还辗转流入个人账户,其最终用途无法不让人产生想象。


在“零容忍”“严监管”背景下,财政部依据会计法对19家企业进行了顶格处罚。检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将移交相应主管机关处理。


2019年8月9日,焦点访谈播出了《财务造假须严惩》专题报道,点名了康得新、康美药业、辅仁药业等一批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获取巨额利润,金额甚至突破百亿元。


央视在此次的报道中,呼吁财务造假须严惩。


康美药业-300亿资金不翼而飞


今年4月30日,作为国内中医药行业龙头企业之一的康美药业,在其发布的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声称,“由于公司核算账户资金时存在错误,造成2017年货币资金多计约299.44亿元”。


同时,由于采购付款、工程支付及确认业务款项时的会计处理存在错误,造成存货少计约195.46亿元。


这也就意味着,康美药业近300亿元货币资金就这样“不翼而飞”。此消息爆出后,康美药业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跌停。


证监会早在2018年12月28日就对康美药业展开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5月17日公布了调查进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现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


使用虚假银行存单虚增存款;


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


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


辅仁药业-账面仅有1.27亿


就在康美药业任意玩弄财报账目之时,辅仁药业是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


7月19日晚间,辅仁药业宣布,因公司资金安排原因,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现金分红款项划拨,无法按原定计划发放现金红利6271.58万元。


在2019年一季报中,辅仁药业披露其有货币资金18.16亿元。如此明显有违常理的操作很快被监管机构所关注,上交所火速下发问询函,证监会则宣布对其立案调查。


7月24日,上交所再次发布针对辅仁药业权益分派相关重大事项的问询函,而辅仁药业却在回复的公告中称,“截至2019年7月19日,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现金总额仅1.27亿元,其中受限金额1.23亿元”,账面资金余额从18.16亿元变成1.27亿元。


7月27日,辅仁药业因涉嫌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调查通知书》。这是辅仁药业因未按原定计划发放现金红利遭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而引发轩然大波之后,遭受的又一“暴击”。


财经评论员水皮表示,账上号称趴着100亿、200亿的公司,到了短期债要清算的时候,几个亿拿不出来,总归有一个是假的吧?很可能账上的现金就是假的。


从分红爽约爆雷开始,辅仁药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8月1日,辅仁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长期关注医保制度改革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洪炎认为,未来对医药行业和企业的监管将呈现两大趋势:第一是形成监管合力,第二是强化信用评价制度。


“按照我的理解,比如虚列成本、虚开发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未来会纳入到国家医保局的信用评价制度中去,这样一来,各部门对医疗回扣的治理就不再是单打独斗,而是形成合力。从而确保有限的医保基金能够真正地用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让老百姓的安全感、幸福感能够持续增强。”洪炎说。


接下来只会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企业和会计注意,红线一定不能踩。


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于2014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专门明确了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这是最标准的答案,写的很明确,但还是有很多前辈一个接一个的前赴后继,果然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收手吧老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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