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如果单位不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怎么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此种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特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通知主要对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予以了明确。
首先,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当未建缴存登记职工人数超过30人时,就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行为是,单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具体处罚基准上,当未建开设账户职工人数超过4人时,按照规定,就将被处以4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
第三种行为是,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强调,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
三、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
四、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
五、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六、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
七、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依申请缩短标准和流程?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
八、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何时会撤销?
对于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说明:上述“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