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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声誉,被市场监管局开出10万罚单

文章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4-19 11:30

商业诋毁行为,是对竞争对手合法享有的商誉及商誉权的严重损害和侵犯。这种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手段的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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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行为,是对竞争对手合法享有的商誉及商誉权的严重损害和侵犯。这种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手段的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诚信守法。


来源 | 武义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造信息”“恶意举报”…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罚10万元。

据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武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有一家网店,销售产品为"茶韵"样式茶巾,2020年9月8日,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故意从泉州某咨询公司的天猫网店购买两种图案的“花鸟图”茶巾,并对所购的"花鸟图"茶巾进行原图拍摄后,通过“天猫举报平台”进行“盗图举报”,导致泉州某咨询公司网店内正常运营的“花鸟图”茶巾被天猫平台下架直至9月18日才恢复上线,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武义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与泉州某咨询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盗图举报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也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商业诋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商业诋毁行为,是对竞争对手合法享有的商誉及商誉权的严重损害和侵犯。这种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为手段的竞争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诚信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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