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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四年偷税被罚2.46亿

文章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3-26 10:29

新税网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公司存在连续4年偷税的行为,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206万余元,处三倍罚款超2.46亿元。 2017年11月13日,原襄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作出襄地税检通一〔201

新税网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公司存在连续4年偷税的行为,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206万余元,处三倍罚款超2.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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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3日,原襄阳市地方税务稽查局作出襄地税检通一〔2017〕23号《税务检查通知书》决定对襄阳市开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开放公司”)转让股权的情况进行检查。
 
襄阳市税务稽查局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襄税稽罚〔2018〕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处罚决定),认定:


(一)开放公司2009年至2011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90500元,其偷税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且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依法不予处罚;


(二)开放公司2010年转让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可公司)股权及取得其他收入,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纳税款的偷税行为从2010年持续到2013年,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对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82067552.89元,处三倍罚款,罚款金额计246202658.67元。对开放公司2014年因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927362.3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计6463681.18元;


(三)开放公司2009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000000元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且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依法不予处罚。


应缴款项共计252666339.85元,限开放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襄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
 
开放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省税务局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了鄂税复决字〔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维持了襄阳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开放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其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一直持续,开放公司的违法行为应视为连续行为。襄阳市税务稽查局于2017年发现开放公司存在从2010年持续到2013年的连续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开放公司主张其2010年度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已过五年的处罚追溯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追缴税款数额是行政处罚的基础,襄阳市税务稽查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中对应当追缴税款数额的“事实和证据”已进行详细说明,税务处罚决定以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数额为基础作出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襄阳市税务稽查局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已让开放公司充分了解了处罚案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税务处罚决定在违法事实部分简要列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未损害开放公司权益。法律并未规定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不能同时作出。开放公司主张襄阳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同一天作出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开放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如实申报企业收入,存在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故意。襄阳市税务稽查局认为开放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在法定范围内分别对开放公司违法行为处以3倍和50%的罚款,裁量适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襄阳市税务稽查局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开放公司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文件,举行听证会听取开放公司的申辩,对重大处罚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其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税务局在收到开放公司复议申请后,作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等行为,最终决定维持了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襄阳市税务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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