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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失联被罚50万

文章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21-03-22 10:18

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4MA3R8FWY3B)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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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4MA3R8FWY3B)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虚假注册、销售货物却无购进货物、无交易资金信息、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问题,在无购进商品、货物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33922969-33922983,货物名称为“*通用设备*回转底座”、“*金属制品*瓦座”,合计金额1338480.65元,合计税额174002.55元,价税合计1512483.2元;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发票代码037001900104,发票号码20151684-20151703,货物名称为“*电线电缆*低压线VLV22-3*50”、“*矿山专用设备*接线井成品”,合计金额1870302元,合计税额62631.54元,价税合计1932933.5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予以处罚,罚款金额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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