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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答复:建筑企业购买水泥,搅拌站提供黄沙碎石加工,能开具3%发票吗?

文章作者: 未知 | 发布时间: 2020-12-16 11:22:58 0

今日在大力税手网站(www.dlsstax.com)看到两则税局答复,一是广东税务对于商混委托加工的答复,一是安徽税务对销售水稳碎石的答复。两个问题都很有代表性,在此一并刊出。 笔者认

今日在大力税手网站(www.dlsstax.com)看到两则税局答复,一是广东税务对于商混委托加工的答复,一是安徽税务对销售水稳碎石的答复。两个问题都很有代表性,在此一并刊出。


笔者认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问题1中的A公司向B公司销售的实际上不是商混,而是提供加工劳务,问题2中的纳税人销售的水稳碎石,也不符合商混的定义和计税标准,因此这两个问题都不能按照财税〔2009〕9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13%的税率,前者编码显示为*劳务*商混加工费,后者编码显示为*非金属矿物制品*水泥稳定碎石。


问题1: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商品混凝土,如果要选择按照简易计税3%缴纳增值税,水泥是否必须由A公司自己采购?


建筑总包企业B公司采购水泥提供给A公司,A公司自己采购砂石、添加剂等加工混凝土所需材料,A公司将B公司提供的水泥与自有材料一起生产成商品混凝土后,A公司将生产的商品混凝土销售给B公司,A公司能否选择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问题2: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水稳站生产出来的水泥稳定碎石(主要原材料是石子、水泥搅拌),能否实行3%的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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