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被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清单啦!
好消息!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 联合发布公告 公布了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 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对广大患者来说 真真正正的降低了用药成本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公告通知,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上述通知已发布的部分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附件2确定税号。 公告中所称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 那么,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 适用的具体增值税政策是什么? 我们一起来看!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以享受此项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既包括药品生产企业也包括药品流通企业。 需要注意,第一批清单上的抗癌药品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批清单上的罕见病药品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但第二批清单上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药品是否享受适用增值税政策,要看是否在清单上;药品何时享受适用增值税政策,要看在第一批还是第二批清单上。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某制药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份同时生产感冒药和达可替尼(抗癌药),本期购买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为10万元;为感冒药购买药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为4万元,为感冒药和达可替尼共同购买药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为12万元,当月实现感冒药不含税销售收入210万元,销售达可替尼不含税收入150万元,该企业对抗癌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纳税,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万元? 解答: 该企业应单独核算达可替尼(抗癌药)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150×3%=4.5(万元) 企业生产销售感冒药: 销项税额=210×13%=27.3(万元) 进项税额=10+4+12×210÷(210+150)=21(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7.3-21=6.3(万元) 因此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4.5+6.3=10.8(万元)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次公告,一是动态调整抗癌药和罕见病药清单,将一些最新批准注册的抗癌药和罕见病药纳入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药品第二批清单,以享受相关增值税政策;二是对第一批药品清单中部分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税号进行了修正。 具体清单请见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