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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严重虚开发票!海南这家公司被移送公安机关

文章作者: 未知 | 发布时间: 2020-10-28 10:51:39 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琼税稽告〔2020〕37号) 海南盛来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GKY94H;法定代表人:王千政): 因你公司不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琼税稽告〔2020〕37号)

海南盛来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GKY94H;法定代表人:王千政):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0〕34号)进行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省税务局稽查局
联系人:史先生 林女士     联系电话:66790537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0〕34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盛来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GKY94H):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经我局实地核查你公司税务登记记载的注册经营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通过税务登记联系方式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联系,并在海南税务局网站上对相关税务事项进行公告,仍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你公司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于2020年7月7日给稽查局出具相关证明。

(二)进销严重背离
 经查询你公司发票使用情况,发现你司购进货物发票品名分别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合金铜”,而开具的发票货物品名为“*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电解铜”,在无生产加工能力的情况下,存在严重进销不匹配的情况。

(三)销售交易量巨大,但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
你司销售的货物为电解铜,货物数量合计共12,837吨,销售数量巨大。然而,你司在税务机关登记的行业类型为"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并非生产加工企业,也不在生产经营地址办公经营,你公司并无与其庞大交易量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和人员规模。且你公司的办税人,与上游海南润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办税人是同一人,不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款“依法定性处理-税务机关要严格依照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处理。被查对象经通知而未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或者逃避检查走逃的,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走逃(失联)企业存续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立案检查的涉嫌虚开团伙控制的走逃(失联)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中‘二、交易真实性的判定’情形的,对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定为虚开,但有证据表明,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之情形的除外。”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0年3月开具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共计437,278,281.6元,税额共计56,846,176.58元,价税合计494,124,458.18元;对你公司接受海南润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为接受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共计434,128,655.10元,税额共计56,436,725.19元,价税合计490,565,380.3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2020年3月开具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共计437,278,281.6元,税额共计56,846,176.58元,价税合计494,124,458.18元;对你公司接受海南润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为接受虚开发票。涉及金额共计434,128,655.10元,税额共计56,436,725.19元,价税合计490,565,380.3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将你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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