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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涉税犯罪!公检税三方联动共治

文章作者: 未知 | 发布时间: 2020-10-09 11:09:00 0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深入打击涉税犯罪,完善公检税三方行政司法协同机制,9月29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区检察院召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深入打击涉税犯罪,完善公检税三方行政司法协同机制,9月29日,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区检察院召开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专题联席会议。晋安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游晓敏,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副局长罗清武,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范建立等领导以及晋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晋安公安经侦法制大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等相关人员参会。

公、检、税三方围绕涉税领域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疑难复杂案件的查证工作以及完善案件移送、结果反馈等机制进行了深入交流。税务稽查人员重点介绍了辖区内日常涉税犯罪形式及近年来开展鹰击行动查处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概况。公安干警结合全国公安机关部署的2020年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以来晋安公安在涉税犯罪线索协查方面存在的困难,尤其针对空壳公司法人不明、领票人实际身份不清、受票单位分散难以查证等侦查难题展开介绍。检察干警通报交流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并着重针对当前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改革背景下涉税犯罪案件办理和证据标准作了介绍。


经过会议探讨,公、检、税三方初步就行政机关涉税刑案移送公安机关的证据标准达成一致,并强调进一步强化跨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建立涉税刑案信息多方共享、办理流程双向反馈机制。

一方面,加强沟通协作,以典型个案办理形成类案证据规格认定。行政机关在犯罪线索移送前,对空壳公司虚开凭证,开票金额资金流向明细表,下游受票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进项转出、补缴税款凭证等应当及时查证,形成刑案初步证据,强化“两法衔接”。


另一方面,加强日常互动,三方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反馈机制。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线索同时应向检察机关报备,对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案件侦查、退补侦查事项、刑案判决情况等向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强化聚类研判,指导涉刑案件办理


此次联席会议的召开是晋安区检察院积极落实“三号检察建议”,强化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全链条治理的积极尝试,为提升税案办理质效作出科学指导,并对行政机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监督提供有效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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