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高级警长的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不予立案调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事后索要人民币130万元。此外,在任职期间多次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某甲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69.56万元。4月9日,肥西县人民检察院公开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罪 2015年4月,合肥某医药有限公司以及顾某某、王某某等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桂某某(另案处理)系某公司股东之一,涉嫌共同犯罪。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桂某某找到张某甲,请求张某甲给其关照,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在明知桂某某涉嫌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安排时任教导员汪某某对其不予立案调查,汪某某将张某甲的意见告知该案承办人关某某(时任副大队长)。后,桂某某未被立案侦查,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年8月,张某甲以自己需要资金为由,向桂某某索要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0万元。
2016年11月2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余两名同案人陈某某、房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19年10月28日,桂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肥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受贿罪 被告人张某甲2010年1月始任合肥市**副支队长,2018年2月始任合肥市**副调研员,2019年4月30日任合肥市**四级高级警长。任职期间,张某甲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69.5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前后,经张某甲介绍,合肥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许某甲通过安徽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借款。许某甲认为张某甲作为公安机关领导对担保公司及贷款人均有制约,故要求张某甲进行担保,张某甲同意,许某甲便通过担保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他人,后全额收回本息。为此,许某甲先后送给张某甲42.5万元,张某甲均予以收受。
2.2011年7月,胡某某与铜陵某有限公司股东许某乙签订协议,约定胡某某向该公司投资1.2亿元,取得公司37%股份。胡某某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后,许某乙未如期转让股份,胡某某要求许某乙履约或退回转让款未果。同年11月,胡某某到合肥市报案称许某乙涉嫌合同诈骗,并通过他人找张某甲帮忙,张某甲遂安排徐某某(时任**支队**大队大队长)对许某乙立案侦查。为此,胡某某先后于2012年3月、2013年春节期间在张某甲住处等地,送给张某甲40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香烟、1坛金骏眉茶叶。
3.2011年6月左右,袁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安徽某有限公司购买安徽省某公司开发的合肥市北一环某写字楼未能如期交房、备案,袁某某认为该起交易的担保人李某甲及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某涉嫌诈骗,即通过他人找到张某甲帮忙,并多次宴请张某甲,张某甲遂以涉嫌诈骗对担保人李某甲进行施加压力。李某甲迫于压力给袁某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1年年底如公司不能履约,则由李某甲代偿。后公司未交付写字楼,也未退款,袁某某再次找到张某甲让其给李某甲继续施加压力以兑现承诺。为此,袁某某于2011年6月在合肥市区某酒店送给张某甲1箱茅台酒,2012年春节期间在张某甲住处附近送给张某甲20万元现金及2条软中华香烟,张某甲均予以收受。
2014年7月,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之一的袁某某到合肥市**局经侦支队报案称,该公司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未获立案。2016年上半年,袁某某找张某甲帮忙,希望张某甲向办案人员打招呼,对黄某某尽快立案侦查。袁某某多次宴请张某甲,并送给张某甲12盒太平猴魁茶叶和1箱茅台酒。张某甲多次向办案人员季某某打招呼让其加快办案进度。为此,袁某某又于2018年3月在合肥市三孝口文采大厦附近送给张某甲2块“和田玉”挂件、2瓶茅台酒、2条软中华香烟,张某甲予以收受。经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2块玉价值5.06万元。
4.2009年左右,合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被收购一事与收购方王某乙产生经济纠纷。2012年夏,王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得知王某乙被公安采取强制,通过他人找张某甲帮忙,想通过办案单位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为此,杜某某于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合肥市六安路一茶楼附近收受送给张某甲15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香烟,张某甲予以收受。
5.2014年10月中旬,张某乙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浙江省兰溪市警方调查,其通过王某甲(张某甲同学)找张某甲,请求在浙江警方来调查时予以关照,王某甲在张某甲住处附近送给其10万元现金和4条软中华香烟。同年11月,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到合肥市,通过合肥市**协助调查张某丁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张某甲联系时任**大队长杨某甲,让其与兰溪警方沟通对对张某乙予以关照。
6.2010年底,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王某丙因该公司**分公司副经理黄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事,通过他人找到张某甲,希望对黄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张某甲即向徐某某(时任合肥市**大队长)打招呼,让其尽快查处为**公司挽回损失。为此,王王某丙于2011年初在合肥市宣城路一茶楼附近送给张某甲10万元现金,张某甲予以收受。
7.2018年上半年,安徽**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偷税被税务机关查处,被罚缴滞纳金,并被降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该公司股东桂某某找张某甲帮忙,请其帮忙到税务稽查局协调减免滞纳金和恢复企业信用等级,张某甲找合肥市原副局长万某某帮忙协调。2019年8月,张某甲以自己需要资金为由,向桂某某索要10万元。
8.2014年5月左右,肖某某(已故)因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通过其同学杨某乙(时任合肥市**后勤部政委)到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7万元现金,请张某甲安排经侦支队介入调查。
9.2011年4月,李某甲借给许某乙7000余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许某乙得款后不知去向。同年11月前后,李某甲找张某甲帮忙,请求其以许某乙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张某甲安排徐某某(时任合肥市**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大队长)对许某乙立案侦查。为此,李某甲于2012年3月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5万元现金,张某甲予以收受。
10.2013年7月份,安徽省**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听说有人举报其公司偷逃税款,担心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遂通过其战友合肥市**驾驶员何某某到张某甲请求关照。为此,郭某某委托何某某到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2万元现金和1条软中华香烟,张某甲予以收受。
11.2016年7月份,安徽省**医药有限公司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该公司总经理谢某某担心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遂通过其朋友何某某找张某甲请求关照。为此,谢某某委托何某某到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2万元现金和1条软中华香烟。
12.2015年6月,安徽**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苏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立案侦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某为避免其公司及个受到影响,通过他人找到张某甲帮忙,请求张某甲关照其公司和苏某某。为此,祝某某在张某甲办公室送给张某甲1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香烟。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合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2019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肥西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向他人索要人民币130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69.56万元,数额巨大,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索贿部分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