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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从加油站虚开发票入账被判刑

文章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20-07-27 10:59

近日,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

近日,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经营的上某1,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上某2、上某3、星某2、上某4、上某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9.6万元,涉及税款达人民币45.8万余元。上述涉案税款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上某2、星某2、上某4、上某5已补缴税款。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退缴了上某3的补缴税款。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上某3过程中,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从中石化第XX加油站虚开发票,并提供给上某3入账,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7月2日、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其辨认的发票清单,证人胡某某、陈某、张某1、张2、张某3、邱某某、严某等人的证言,设备维护服务合同,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某1等公司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推广合作协议、委托售后回访服务协议、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上某3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中国石化加油卡额度预分配清单、中石化油卡充值转账记录、财物交接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吴某某、朱某某、顾某某电话询问录音光盘及相关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发票复印件、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档案机读材料,户籍资料及本院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本案是经济犯罪,不是自然犯罪,涉案金额45万余元,社会危害性较小,本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补交税款,被告人家庭条件困难,综上,建议法庭采纳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上某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人民币45.8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金额合计人民币100余万元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退缴应补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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