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纳税人识别号:342623197301147719) 我局(所)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肖**:(纳税人识别号:342623197301147719)我局(所)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1.你于2010年3月与周根生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安徽省无为县东圣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根生,转让金额3650万元。2010年4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0071号)确认你50%股权实际出资为1103万元。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东圣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2.你于2009年3月与茂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茂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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