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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虚开大案宣判!主犯获刑十二年

文章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21-10-09 15:43

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空转资金流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00余张,非法抵扣税款3000余万元……近日,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赵某某、方某某

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空转资金流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00余张,非法抵扣税款3000余万元……近日,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赵某某、方某某等17名被告人、10个被告单位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方某某、刘某某、王某等先后成立了淄博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空转资金流水的方式,从上游公司取得进项发票后,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2700余张,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000余万元。

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 10个被告单位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本案累计追缴罚金88万余元,补缴税款5100余万元。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增值税发票既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系到税收的完整,国家的利益。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恶意蓄意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非法抵扣国家税款,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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