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取得第三方虚开发票列支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494.98元的行为属于偷税。
广州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2017年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第三方东莞市林鹏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12月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4299475,金额80,853.40元,税额2,425.60元,合计83,279.00元,货物名称“办公家具”。 该单位凭上述发票列支固定资产83,279.00元,在2018年、2019年分别计提折旧16,633.20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该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限期补开、换开发票或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该单位未能补开发票,且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上述会计师事务所以故意取得第三方虚开发票列支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494.98元的行为属于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该会计师事务处以偷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共1247.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