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检察网一则起诉书显示,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药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法人为增加公司进项税发票,抵销公司药品类业务应缴纳的高额税款,决定通过非药品挂靠业务、捆绑业务模式虚开专票。取得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几十家公司开具的专票12665份,发价税合计49余亿元,均已认证抵扣。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药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为增加公司进项税发票,抵销公司药品类业务应缴纳的高额税款,决定通过非药品挂靠业务、捆绑业务模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杜某某自己联系上游供货公司(下称“上游公司”)和下游购货公司(下称“下游公司”),将从上游公司购买的手机等电子产品直接销售给下游公司,上游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开票费。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5年9月任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并于2016年年底兼任济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参与决策开展非药品挂靠业务、捆绑业务,并在给马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的返利付款申请单上签字。
被告人任某某自2016年12月底任**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将马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负责发票的认证抵扣、在返利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向上游公司打款等工作。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7年4月任**物流公司采购部经理兼**商业集团业务副总助理,潘某某离职后负责和马某某、王某某洽谈对接挂靠业务,介绍杜某某开展挂靠业务,制作合同、出库单,根据药品销售计划的利润空间和马某某、杜某某、王某某确定每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接收马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返利付款申请单并签字。
2016年至2018年,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药业有限公司在未实际购进货物的情况下,经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杜某某联系,取得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665份,发票金额41余亿元,税额7余亿元,价税合计49余亿元,均已认证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上述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增值税税率调整,上述发票的税额为5余亿元。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济南**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上述情况参与上述全部业务。被告人任某某作为分管财务的副总,明知上述情况,自2017年1月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3余亿元,税额5余亿元,价税合计39余亿元,因增值税税率调整,上述发票的税额为4余亿元。被告人孙某某作为采购部经理,明知上述情况,自2017年4月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余亿元,税额3余亿元,价税合计27余亿元,因增值税税率调整,上述发票的税额为3余亿元。
2016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许某某(在逃),经吴某某介绍,明知其联系的上下游公司均与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药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通过其联系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向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6余亿元,税额4余亿元,价税合计30余亿元,均已认证抵扣。因增值税税率调整,上述发票的税额为3余亿元。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获得返利9400余万元。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杜某某,经被告人孙某某联系,明知其联系的上下游公司均与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药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通过其联系的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向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余亿元,税额3867余万元,价税合计2余亿元,均已认证抵扣。因增值税税率调整,上述发票的税额为2900余万元。被告人杜某某获得返利1399余万元。
综上:
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虚开专票税额共计3余亿元;
被告人杜某某介绍虚开专票税额共计2957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虚开专票税额共计5.4余亿元;
被告人任某某虚开专票税额共计4.3余亿元;
被告人孙某某虚开专票税额共计3余亿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介绍他人给山东**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济南**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任某某、孙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