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奏:网络直播最新监管全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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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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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4-09 11: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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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落实直播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直播带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各主体纳税义务及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管力度四个维度梳理要点解读。作者|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亚平律师团队引言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以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对此,我们从落
从落实直播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直播带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各主体纳税义务及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管力度四个维度梳理要点解读。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以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对此,我们从落实直播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直播带货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各主体纳税义务及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管力度四个维度,梳理要点解读如下,以期为直播平台、MCN机构及主播依法合规经营提供参考:
解读:我们曾在《网络平台的数据报送义务与责任边界(一):平台经营者向市监部门及税务部门的报送义务解析》《对标国际规则,中国该如何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等文中指出,我国虽然针对直播行业的平台经营者强调了信息报送义务的要求,但并未能明确细则,可操作性不强。《意见》则弥补了这一空白,明确了信息报送对象(平台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信息主体(直播平台)、报送时间(每半年)及信息报送范围(主播的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本条对于主播违法偷漏税行为及刷单等流量造假行为(具体风险要点请参见本团队撰写的“流量造假风险要点解析系列文章”)将造成“致命打击”;但仍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如在推动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申报信息主体的范围。例如要求超级平台和大型平台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并豁免中小平台的信息报送义务,以免不合理地增加中小平台的申报压力。
解读:最近几起主播偷逃税案,主管税务机关均提及一类违法行为,即主播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虚构业务以转换收入性质。这是否从监管角度直接否定了主播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性?本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即年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主播仍应主动、自愿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直播平台对此负有提示义务,但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其成立工作室或个体工商户。
解读:本条进一步加强了MCN机构等直播服务机构及主播对于销售产品的安全监管责任,其除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外,还要求不得在明知或应知商家等直播带货委托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形下仍为其推广、引流。这意味着,在选品环节,MCN机构及主播除了关注商家资格资质、产品质量外,还需对于商家的其他可能风险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这对于MCN机构及主播而言责任不轻。因此,构建起一套成体系的合规选品及商家入库机制,做好对于商家等委托方的“业务尽职调查”,对于MCN机构及主播而言至关重要。
解读:本条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一脉相承,区别点在于《意见》明确了“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前提是“区分和界定”收入来源及性质,言外之意是:(1)针对主播的综合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直播平台、直播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2)针对主播的经营所得,主播仍应当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对于如何区分主播的收入性质,我们认为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把握住交付物是“劳务”还是“成果”的核心判断规则的基础上,基于“合同签署主体”、“对外履约主体”、“自负盈亏”、“责任承担主体”及“开票主体”等要素,进行综合实质性判断(具体可参见本团队撰写的《税务稽查不“微”也不“哑”:劳务报酬所得 PK 经营所得》)。

解读:本条在《通知》的基础上承袭了依法设置账簿的规定,但放宽了税收征管要求,即非“一律”而是“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如何判定是否适用“查账征收”,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即结合主播的生产、经营规模,是否达到建账标准以及账目规范程度等予以综合考量。
解读:本条对于直播平台及灵活用工平台等直播服务平台而言十分利好。近两年,基于直播行业的税务乱象,不少地方税务部门自主暂停或终止了委托直播平台及灵活用工平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代征主播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或代开发票的模式。对此,《意见》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允许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继续从事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行为,但对于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委托代征模式下的“白条入账”问题,详见本团队撰写的《“白条入账”是委托代征模式最大的“坑”》),将会依法予以规范。
解读:在直播行业多头监管的情形下,各部门之间信息孤岛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主播注册市场主体时需要分别通过两道实名认证环节,一道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一道是税务局,整体流程十分繁琐且不便。因此,《意见》强调要加强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享主播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是十分必要的。除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管外,监管部门亦可考虑与直播平台及灵活用工平台等直播服务机构联合,共建协同监管大数据平台,为监管活动提供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支持与帮助,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风险预警及监管机制,从而携手共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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